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执保1000号
申请人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办事处北徐家林村东。
法定代表人杨作林。
被申请人山东鲁班建设集团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武汉路与马陵山路交汇鲁班国际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高庆林。
申请人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鲁班建设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鲁班建设集团总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山东鲁班建设集团总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厉建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