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班建设集团总公司

山东东凯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鲁班建设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302民初13592号 原告:山东东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高都办事处沈牌子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鲁班建设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武汉路与马陵山路交汇鲁班国际大厦15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东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班建设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东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东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9元(已减半),由原告山东东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