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班建设集团总公司

沂南县田源木材销售中心、山东鲁班建设集团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321民初3691号 原告:沂南县田源木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大庄镇张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班建设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武汉路与马陵山路交汇鲁班国际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原告沂南县田源木材销售中心与被告***、***、山东鲁班建设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沂南县田源木材销售中心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沂南县田源木材销售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沂南县田源木材销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3元,减半收取计971.5元,由沂南县田源木材销售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