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82财保3号
申请人:桦甸市伟明采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毛某,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
申请人桦甸市伟明采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桦甸市伟明采石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桦甸市财政局留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17091元。申请人桦甸市伟明采石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桦甸市伟明采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桦甸市财政局留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17091元,冻结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
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逾期未到人民法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李 刚
审判员 张文亮
审判员 王红波
二○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范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