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九台区土们岭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13执异5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长春市九台区土们岭街道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土们岭街道。
法定代表人:孟德富。
委托代理人:刘德胜,农经服务科科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七条东盛街道办事处310室。
法定代表人:金玲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玲,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土们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土们岭街道。
负责人:白超。
委托代理人:姚春波,街道办事处财政经济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土们岭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长春市九台区土们岭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长春市九台区土们岭街道办事处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长春市九台区土们岭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卓审判员牛旭明审判员范国辉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旭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