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边长白山和平滑雪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7503财保11号 申请人: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七条东盛街道办事处3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延边长白山和平滑雪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光明林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延边长白山和平滑雪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账号:07375001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行)里的存款70万元或相应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用吉林城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诉保字第CR2023xxxx号保全担保书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延边长白山和平滑雪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账号:073750010********)里的存款7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转移、支付等。 案件申请费4020.00元,由申请人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僮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