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2825号之一 原告:**,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美路中懋天地8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省**市船营区。 第三人:***,住辽宁省凌源市。 第三人:***,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与被告**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南北建筑)、被告**、第三人***、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南北建筑立即给付土方运卸款222996元、机械租赁费74890元、土方挖掘款118664元总计4165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41655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对上述南北建筑拖欠的土方运输费22299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保全担保费由南北建筑、**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南北建筑的项目负责人***与**达成口头约定,由**为南北建筑承包的广东石化炼化一体化项目的土方项目提供运卸土方、机械租赁及土方挖掘服务,其中运卸土方6元/立方米,挖土4元/立方米,挖机-60型号150元/小时,装卸机-20型号210元/小时。**完成南北建筑委托的全部服务后,南北建筑未全额付费。2021年中旬,**的翻斗车作业队,找到南北建筑的现场负责人**,**对**提供的翻斗车作业队提供的服务总量及款项即土方运卸总量及款项进行确认,并自愿加入债务,***先偿还该笔欠款。**提供服务结束后,南北建筑的现场负责人***、***出具了结算单,对机械租赁费予以确认。截至起诉之日,南北建筑尚欠土方运卸款222996元、机械租赁费74890元(应付164890元,已付90000元)、土方挖掘款118664元(应付148664元,已付3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实际施工地点位于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大南海石化产业园,故本案应由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杜 钦 玲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