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502执保243号
申请人:通化阳光彩钢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
申请人通化阳光彩钢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作出(2023)吉0502民初1228号民事裁定“一、查封、冻结被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94318.22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康黎黎名下车牌号为吉XX**号保时捷牌小型客车车籍”。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人民币694,318.2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6月8日至2024年6月8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于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