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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民终26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省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1,**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1,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省**市龙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2,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省**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2,**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七条东盛街道办事处31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1、**2、**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2)吉0203民初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2)吉0203民初1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59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英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