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恒通路桥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保全与某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321民初313号
原告:***(别名***),男,汉族,1978年7月28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系由曲靖市马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梅,云南万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系由曲靖市马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支持起诉机关: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男,汉族,1976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
被告:***,男,汉族,1964年6月14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通泉镇大龙井村委会老角寨村民小组***号。
被告:富源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胜境街3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
56787389658。
法定代表人:**。
被告:会泽县恒通路桥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金钟镇通宝路6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
6678718657B。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天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西宁街道西宁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59200
8179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富源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会泽县恒通路桥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天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保全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全在本院向五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期间,以被告***已经支付了全部工资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保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