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润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吉林省润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某某及吉林省天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4民初3071号
原告:吉林省润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
法定代表人:高秀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彦,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第三人:吉林省天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清扬,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美霞,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润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吉林省天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润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润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吉林省润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雪莹
人民陪审员  王成华
人民陪审员  马宪彬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博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