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191民初00358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8月20日生,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凯世曼铸造长春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包云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成刚,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省润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高秀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雷,该公司员工。
案由:劳动争议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凯世曼铸造长春有限公司、吉林省润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凯世曼铸造长春有限公司、吉林省润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即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史永举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