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4民初2796号
原告:高尚海,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无职业,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长春市上旺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育民路3999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润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8号2221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彦,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高尚海与被告长春市上旺物流有限公司、吉林省润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尚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高尚海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吴铁
人民陪审员潘杰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