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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9213)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4779号
原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和平工业园和平春天2号楼1单元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79746934X0。
法定代表人:李泼泼,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涛,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4-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220611639A。
法定代表人:马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28元,由原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东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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