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蓝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14172号
 
原告:***,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安民,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蕾,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泼泼,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曹国静,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涛,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王   楠   
 
                      二〇二一年 四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雷 巧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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