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蓝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02民初1748号 原告:渭南经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辛市。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凌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系被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渭南市经纬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原告渭南经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渭南经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货款1060945.5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陕西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12月份,原告和被告经纬工程公司渭双花苑第一项目部签订了《渭南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案涉项目供应混凝土,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被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2019年3月份,被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向陕西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已将案涉工程的全部费用结算并支付完结,如有未结算支付款项及相关纠纷,由被告***及被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并负责处理。后经原告数次催要,被告均推诿拒不给付原告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陕西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其货款为由诉至本院。经本院查询,原告诉状上记载的被告陕西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称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工商登记。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陕西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情况并不明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渭南经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48元,退回原告渭南经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