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蓝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蓝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季粉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22执5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蓝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女,汉族,职业同***。
被执行人***,女,汉族,职业同***。
被执行人***,女,汉族,职业同***。
申请执行人西安蓝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22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94534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7年10月12日、11月21日、11月24日、12月7日、12月20日及2018年1月2日、1月19日、4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省法院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仅有部分银行存款,无车辆、工商、房产等信息。
3、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10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等开立的资金账户。
4、本院于2018年4月4日从上述冻结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上扣划人民币55630.58元,申请人已于同年4月8日领回。
5、本院于2018年4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执行决定书和限制高消费令。
6、本院经和被执行人谈话,其表示正在积极想办法,并和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事宜,申请人亦表示确有此事。
7、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4月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执行的55630.58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调查情况表示认可,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张丹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