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宇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治县智通商砼有限公司与山西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402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长治县智通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宇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东贾村村民住宅楼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一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山西宇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贾村村民住宅楼项目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被执行人山西宇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贾村村民住宅楼项目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人长治县智通商砼有限公司货款299267.70元及利息113721.73元,案件诉讼费3120元、保全费2166元,执行费6095元,共计424370.43元。但被执行人山西宇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贾村村民住宅楼项目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宇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贾村村民住宅楼项目部银行帐户上存款424370.4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