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宇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治县智通商砼有限公司诉山西宇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城民诉前保字第102号
申请人长治县智通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县韩店镇柳林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宇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天晚集北路希望巷6号综合楼2单元302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东贾村村民住宅楼项目部,住所地苏店东贾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治县智通商砼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因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2013年8月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供应及机械施工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应混凝土,总计货款954267.7元,按照约定被申请人应在2014年1月7日前结清全部货款,但至今仍欠货款299267.7元。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9267.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治县智通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宇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贾村村民住宅楼项目部银行存款329267.7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