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晋0402执444号
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治市广盛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与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治市广盛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7)晋04民终555号民事判决书及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的(2016)晋0402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二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治市广盛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钢材款929523.88元。
二、被执行人长治市广盛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100000元。
三、被执行人长治市广盛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截止2015年2月1日止的货款利息669257元;并支付从2015年2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欠付钢材款929523.8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加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计算至执行完毕时止。
五、被执行人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治市广盛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1990元、申请费5000元及执行费11695元。
开户银行:长治农商银行南街支行
账户名称: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账号:457211010300000042211
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执行人 陈志勇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