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环球路桥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华海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环球路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926民初747号
原告乌兰察布市华海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七号镇河北村,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工业园区友谊大街8号乌兰察布市华海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宿舍。
被告内蒙古环球路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曹庶。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兰察布市华海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环球路桥有限公司、***右翼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兰察布市华海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内蒙古环球路桥有限公司在乌兰察布市农商银行工农路分理处账号为×××中的存款2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内蒙古环球路桥有限公司在乌兰察布市农商银行
工农路分理处账号为×××中的存款2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震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