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7801号
原告:***,男,194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男,1968年6月13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临沂星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鲁信钢材物流城B2-0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临沂星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陈同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