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执459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星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81721494G,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路7号东夷文创园2号写字楼801-802室。
法定代表人:李艳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16869793X7,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浚河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钟玉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星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长期还款的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已经开始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302民初10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需恢复执行,请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振寰
审判员 刘 进
审判员 孙宗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永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