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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民终25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兵,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宇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新农路402号2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8BFMD5G。
法定代表人:葛晓妹,系总经理。
原审被告:李光斌,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原审被告:蔡鹍鹏,男,199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原审第三人:安徽省鸿顺鑫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罗塘乡水庄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585320511。
法定代表人:李光斌,系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市宇威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光斌、蔡鹍鹏及原审第三人安徽省鸿顺鑫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1)浙0411民初4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374元,减半收取3268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褚翔
审判员黄阁
审判员舒珊珉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陈蓉
书记员杨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