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1民初3304号
原告:安徽省***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罗塘乡水庄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5853205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娟,******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省***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20元,减半收取9810元,由原告安徽省***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 燕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