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鸿顺鑫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某某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1民初3304号 原告:安徽省***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罗塘乡水庄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5853205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娟,******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省***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20元,减半收取9810元,由原告安徽省***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 燕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