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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22民初146号 原告:***,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罗塘乡水庄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5853205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娟,******事务所律师。 被告:枞阳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57707476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娟,******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枞阳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刚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钟 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