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82民初1060号
原告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汇丰商厦1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童志康,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4元,由原告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