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82民初5134号******
原告: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童志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原告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