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82执25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汇丰商厦1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童志康,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吴挺,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住浙江省建德市。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82民初33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及安装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2017年9月11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及淘宝账户证券等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如下财产:被执行人吴挺持有的建德市鸿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被执行人名下的鲁D××号、鲁D××号、鲁D××号小型汽车。
2、2017年9月14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须知、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
3、2017年10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4、2017年10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5、2017年10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媒体曝光的措施。
6、2017年10月25日,本院委托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鲁D××号、鲁D××号、鲁D××号小型汽车,因车辆去向不明,未实际扣押。
7、2017年12月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本院上门查找被执行人吴挺,未找到被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吴挺的村委会了解情况。发现建德市鸿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关停,且无财产。
8、2017年12月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通过谈话笔录的方式将执行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9、2017年12月6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及淘宝账户证券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止到2017年12月8日,被执行人尚应支付为货款及安装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执行费人民币506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鲁 军
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
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吕诗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