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6)浙0182执427号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海豪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杭州海豪包装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6)浙0182执427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