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82民初5133号
原告: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童志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建德市,现住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方**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