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82民初973号
原告: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童志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有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付清尚欠货款,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计181元,由原告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