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昊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昊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昊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4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85民初3012号
原告青岛昊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烟台路翡翠城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华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青岛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青岛昊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预先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及时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仍不缴纳,视为原告自动撤诉。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