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昊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昊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终79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昊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

法定代表人:吴天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洋,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萍,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悦文,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朋,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青岛昊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5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昊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昊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昊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31元,减半收取1365.50元,由上诉人青岛昊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虎成

审 判 员 张立宁

审 判 员 魏 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吕 菲

书 记 员 贾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