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昊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廷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昊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民辖终9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青岛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昊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烟台路翡翠城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山东华廷实业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莱西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5民初11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华廷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开发大道北路166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建设工程项目位于莱西市,故莱西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鉴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