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诚通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3执154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郑先虔。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执行人:张雪峰,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李亚南,女,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被执行人:许昌赛克赛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梨园转盘西豫中建材市场A区5号。
法定代表人:张雪峰。
被执行人:许昌市诚通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城市一体化示范区芙蓉大道许昌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三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李亚南。
被执行人:张连英,女,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许昌中星汽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南外环梨园转盘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王洪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3民初38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雪峰、***、李亚南、许昌赛克赛思商贸有限公司、许昌市诚通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连英、许昌中星汽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5075917.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