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诚通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许昌市诚通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帀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03民初2666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告:许昌市诚通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芙蓉大道许昌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3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许昌市诚通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许昌市诚通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29343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许昌市诚通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29343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