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帀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03民初2666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告:许昌市诚通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芙蓉大道许昌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3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许昌市诚通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许昌市诚通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29343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许昌市诚通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29343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