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911执2122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徂徕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赵中毅,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双月路科技创业园D座二楼西一车间。
法定代表人:王丽,经理。
申请执行人泰安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某电气有限公司的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911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2019年03月0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18年11月01日通过网络查询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部门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3月21日执行干警到泰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被执行人经查询无财产。2019年3月21日到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
2019年3月21日执行干警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
2019年03月21日,通过网络查询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部门信息,无其它线上财产记录。
2018年11月5日将被执行人临沂某电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丽限制高消费,纳入期限无期。
2019年3月21日将被执行人临沂某电气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911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建
审判员 宋 磊
审判员 杨金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