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嘉翔置业有限公司、泰安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民终1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嘉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广济路沐兰广场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宫修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徂徕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山东嘉翔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鲁0402民初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嘉翔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4日自愿向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嘉翔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嘉翔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元,由上诉人山东嘉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晓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