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乾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与文繁昌、深圳市乾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民初12551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代理人陆海桦,广东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繁昌,男,户籍地址江西省高安市,
被告深圳市乾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
法定代表人文坤。
原告***与被告文繁昌、深圳市乾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庄
人民陪审员  陈炯波
人民陪审员  黄丽端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