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乾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林耿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粤03民终65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法定代表人:詹科级。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振兴,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梦柔,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耿波,男,汉族,1976年8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芳萍,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乾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黎光水厂北二巷6号第二层(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405292XL。
法定代表人:文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吴良乾,男,汉族,1987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大方县,
上诉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林耿波、原审被告深圳市乾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吴良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2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双方一致同意上诉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前一次性向被上诉人林耿波支付人民币270,000元,上述款项直接汇入被上诉人林耿波以下指定帐户:
开户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开户名:林耿波
银行账号:62×××93
二、被上诉人林耿波放弃向原审被告深圳市乾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吴良乾主张权利。
三、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877元,由被上诉人林耿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28元,因调减半收取2714元,由上诉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
五、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877元,由被上诉人林耿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28元,因调减半收取2714元,由上诉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何    溯
审判员 徐  雪  莹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廖嘉颖(兼)
书记员 李会英(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