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正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与临沂市正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0民初1177号
原告: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开发区光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696883939J。
原法定代表人:田延峰,职务: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张伟,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宁,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祥,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临沂市正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51791237G。
法定代表人:刘志坚。
原告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正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金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婷婷
书记员李荣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