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13民初2514号
原告:济南浩文机械化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刘广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国涛,长清晨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重诚道路养护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段德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董伟,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原告济南浩文机械化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重诚道路养护绿化有限公司、董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济南浩文机械化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浩文机械化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731元,由济南浩文机械化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冉 然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郝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