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澳莱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澳莱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民初5152号 原告:临沂澳莱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一路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64846698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临沂澳莱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莱电子公司)与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澳莱电子公司与异议人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异议人作为被告,无论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在临沂市兰山区,因此,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澳莱电子公司辩称,本案是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其实质是合同纠纷的一种。原告可以向被告住所地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合同履行地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约定股权转让的平邑县郑城镇王加田花岗石矿有限公司,地址在平邑县郑城镇,登记机关是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股权转让后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即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所以该案合同履行地为平邑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以原告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并立案后,不得再将案件移送兰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司注册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公司住所地为平邑县郑城镇,依据法律规定,平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