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澳莱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临沂澳莱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辖终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澳莱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一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临沂澳莱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莱电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6民初51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澳莱电子公司是以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为由对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被上诉人既未提交书面股权转让协议,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口头股权转让协议,事实上双方不存在任何股权转让协议。原审以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确定管辖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无论上诉人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在临沂市兰山区,因此,平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住所地均在临沂市兰山区,因此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6民初515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宗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