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嘉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延边德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延边嘉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24民初78号
原告: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汪清县。
法定代表人:乔京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京武。
被告:延边嘉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原告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延边嘉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权利,现原告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0.00元,减半收取计885.00元,由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蔄兴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明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