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玉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1民终19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东*(厉家***),组织机构代码7648337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登记住址山东省临沂市,现住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玉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注册地)山东省临沂市金坛路与沂蒙路交汇处西南角(沂蒙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日照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沂玉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日开民一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日照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提出一审程序违法,主张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中的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在一审开庭时未到庭参加庭审。针对上诉人日照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该上诉主张,本院通知一审法院提供本案一审庭审光盘进行核实,但一审法院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应视为一审庭审时合议庭成员缺席,故上诉人日照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一审程序违法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日开民一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日照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阳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