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3执18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4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明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823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01_1账户内存款CNY6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秀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