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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3执18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4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823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10×××17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