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人格权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异557号
申请执行人:**,女。
申请执行人:***,女。
申请执行人:刘秀琴,女。
被执行人:陕西嘉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董改选。
本院在执行**、***、刘秀琴与陕西嘉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秀琴提出执行异议。现**、***、刘秀琴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秀琴撤回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刘秀琴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姚立军
审 判 员 张 婷
审 判 员 阮 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振阳
书 记 员 闫 茜